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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博世科(300422):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3-05-27 22:18:39人气:

  BOB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南侧东城路北侧综合楼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南侧东城路北侧综合楼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世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BOB、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正式生效,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手续。《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2BOB、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3、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实施减持至所持博世科股份比例低于 30%;4、2023年 4月 22日后。(截至 2023年 3月 23日,本次收购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171号),详见公告编号:2023-017,截至 2023年 4月 20日,本次收购已通过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详见公告编号:2023-038,截至2023年5月11日,本次收购已通过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2023年 4月 24日,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通过大宗交易实施减持至所持协议》项下的受让股份过户至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受让股份已过户至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国国控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州环投持有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34%。

  广州环投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99,155,880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19.64%)所对应的表决权在《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双飞、宋海农、杨崎 峰、许开绍与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 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关于终止〈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双飞、宋 海农、杨崎峰、许开绍关于转让所持广西博世科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协议》

  《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环保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 决权委托协议》

  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及其项目的投资;项目代建;道路养护; 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的附属设施经营管理;道路基础设施项目沿线一定 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 布;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城镇 化建设;棚户区改造;汽车零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品牌管理;环保 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国内贸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大气污染治理;城乡市容管理;金 属结构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 房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 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 安装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固体废物治 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供电业务;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组组建方案的通知》(穗国资改革[2021]14号)以及广州市国资委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将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90%国有股权无偿划拨至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将其直接持有的广州环投84.9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划转完成后,广州环投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0%,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环投84.9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控股股东为宁国阳理,实际控制人为宁国市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控股股东为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宁国国控成立于2013年2月5日,主营业务为城市运营(主营: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物业服务、城市广告运营、停车收费、智能充电桩等)、资源能源(主营:砂石资源、矿产能源、新材料、砂石贸易等)、民生保障(主营:公交、客运、肉业、水务等)、金融服务(主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贸易等)四大板块。目前营业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销售、代建项目、砂石销售、安置房收入等业务板块。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标的额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标的额为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直接持有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6%股份和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股份,间接持有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3%股份,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不存在持有银行BOB、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BOB,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广州环投将其所持博世科99,155,880股(占博世科总股本的19.64%)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同时,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时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承诺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一致行动的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时届满。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股权份额,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宁国市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国控”)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环投”)持有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4%。同时,接受广州环投持有博世科19.64%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实现对博世科的实际控制。就本次交易,本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博世科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三、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BOB,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2年12月27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相关条款终止协议》、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4、2023年 2月 10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5、2023年 4月 25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

  截至 2023年 5月 25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截至 2023年 4月 20日,本次收购已通过宁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详见公告编号:2023-038,截至2023年5月11日,本次收购已通过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

  2、本次交易相关安排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截至 2023年 3月23日,本次收购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171号),详见公告编号:2023-017)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未持有博世科股份,亦未实际控制博世科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环投于 2023年 4月2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博世科3,500,000股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国国控持有博世科52,198,764股股份,同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拥有广州环投持有的博世科99,155,88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29.98%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州环投持有博世科99,155,8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64%,其对应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宁国国控。

  2022年12月27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2023年 2月 10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2023年 4月 25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广州环投将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2,198,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 9.9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国国控,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9,155,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4%,以下简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宁国国控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自非公开协议转让部分的股份过户至宁国国控名下之日起至以下时点中的较早者:(1)委托之日起满36个月;(2)宁国国控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或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等方式持有的股份达到或超过29.90%之日。

  2022年12月27日,宁国国控与广州环投、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丙方亦称为“创始团队”;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一方”在本协议中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1.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标的股份共计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的10.34%(“标的股份”),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1.2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方转让其所持博世科52,198,764股,占博世科总股本10.34%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51,937.77万元(“股份转让价款”),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为9.95元/股(“股份转让价格”)。

  1.3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4为免疑义,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博世科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前述期间内,博世科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亦相应调整。

  2.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作为对价由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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